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小学章程
目 录
序言………………………………………………………………… 05
第一章 总则 …………………………………………………………07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11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13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17
第五章 学校管理 ……………………………………………………21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27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28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管理……………………………………… 29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改…………………………………………… 29
第十章 附则………………………………………………………… 30
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小学章程
(2023年第2次教代会通过)
序言
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小学创建于1996年,2008年9月搬迁至现址。学校占地面积3465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16平方米,现有33个班级,学生1446名,教职员工96人,其中奉贤区卓越教师12人,市、区园丁奖获得教师6名,西渡街道优秀教师8名。校内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室、音乐室、舞蹈室、美术室、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等教育教学设施一应俱全。学校以“同在蓝天下,和谐共成长”为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积极践行“崇德、笃学、惜时、行远”的校训,坚守“让每一位学生都能进步,让每一位教师都能发展,让每一位家长都能放心”的承诺,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校文化氛围,深入推进“绿色课堂”,立德树人,建立全方位、多层面的教育体系:双基教育、智慧教育和素质教育协调发展,生理教育、心理教育和道德教育和谐发展,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协同发展,构成一条整合的全面发展链,构建素质教育的有序操作体系,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学校曾获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上海市绿色学校、上海市花园单位、奉贤区文明单位、奉贤区教师专业发展优秀学校、2020——2022年奉贤区教育系统新成长发展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地位】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Fengxian XiDu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西闸公路2128号。邮政编码:201401 ,微信平台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小学。
官方网址http://www.xdxx.fx.edu.sh.cn。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为上海市奉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让每个孩子驶向成功的彼岸”的办学理念,树立科学的质量关,把促进人的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适应社会需求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学校发展活力,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8万。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以“愉快教育”思想为指导,不断进取,实现发展:
办学定位:把学校办成一所富有内涵的西渡地区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发展愿景:不断丰富办学理念,在传承中发展创新,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追求理想教育,打造理想校园,成就理想教师,缔造学生理想的未来,从而推动学校从优秀走向卓越。
办学目标:学校通过管理变革,努力打造一支具有成事成人思想的、能引领学校内涵发展的领导团队;通过学科教学变革,努力打造一支能独立开展学科教学研究,具有系统认识和践行能力的学科教师骨干队伍;通过学生工作变革,打造一支会研究学生、能系统设计学生活动的新型班主任队伍,培养出善学习,乐合作,爱创新的西小少年!努力成为周边地域老百姓满意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八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办学理念:西渡小学坐落在黄浦江畔,校园环境优美,犹如一艘美丽的金帆船行驶在江上。小学阶段是基础教育阶段,孩子们在西渡小学人生启航,五年学习宛如自然、轻柔的海风,在我们全体老师的呵护和关爱中,孩子们搏击风浪。带着这份坚定、带着这份执着和对未来梦想的追求,学校每一个生命美好绽放,收获成长的快乐,驶向成功的彼岸!
因此,学校秉承和发展“崇德、笃学、惜时、行远”校训精神,在“让每个生命驶向成功的彼岸”办学理念的引领下,努力办一所师生幸福指数高、家长满意度高、学生全面发展的西渡地区老百姓满意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秉承“让每个生命驶向成功的彼岸”的办学理念,遵循儿童成长的规律,积极打造“金帆船”校园文化,重构“金帆活力课程”,明确“金帆五乐贤少年”的育人目标,共建家校社优质育人氛围,激励“金帆贤师”、“金帆好家长”新成长,不断赋予学校新的发展体系新内涵,为全面建设“自然、活力、和润”南上海品质教育区贡献力量。
第九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办学规模为5个年级35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600人。
第十条【学校文化】
办学理念:让每个孩子驶向成功的彼岸
校训:崇实 笃学 惜时 行远
校风:和谐 博爱
学风:自信 乐学
教风:合作 善教
校园文化:上善之水,泽润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学校校徽:
以西渡小学的“西渡”二字的拼音字母“X” “D”为元素,进行构思设计;“X”造型为一条小船;“D”造型为一张帆;校标整体形象设计象征在黄浦江畔的西渡小学像一艘扬帆起航的小帆船,乘风破浪,将每一位学生在风浪的洗礼中送到成功的彼岸。
学校校旗
学校校歌
学校校刊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党的组织】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
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党组织的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
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
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
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
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
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
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
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协调运行机制】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
机制。
第十五条【议事决策范围】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
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
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校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
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
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
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
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
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
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
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
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
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
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
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
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
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
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群团组织与学代会、家委会】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
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内设机构】
(一)学校设置党政办、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4个内设机构。
(二)机构职能:教导处除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职能外,还负责教育科研、教育信息化、教师业务培训等与教学紧密相关的工作;德育处负责教师德育队伍建设及班主任队伍建设;落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少先队活动、升旗仪式、家长学校等工作;党政办负责教师聘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等工作;总务处负责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采购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定期检查、维护教学设备,学校基础设施,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做好校园安全及环境管理等职能。校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宣传和接待任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保障机制】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行驶下列权利:
(一)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学校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等;
(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本校学生】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岗位聘用】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培训】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教职工奖惩】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教育教学任务与目标】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德育工作】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人事管理】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教育局的五不准和五提倡。
2.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3.教师申请调动,要严格按教育局的规定,由教师书面提出申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加意见,由学校上送区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调配。
4.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民主讨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根据区教育局规定,实行教师岗位聘任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6.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区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7.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8.根据区教育局的规定,每学年组织我校教师到基层学校支(助)教。学校根据区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由教师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支(助)教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基层学校开展支(助)教工作;各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安排,服从工作需要,积极做好支(助)教工作。凡无特殊情况不服从支(助)教安排的,学校不再聘用,由教育局调配到其他学校任教。
9.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10.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11.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12.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13.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1.校产保管员具体负责全校校产管理工作。学校设立总帐册,各相应科室设立分帐册。各财产使用科室要于每学期期终向校产管理员填报固定资产增减表一份,每学期清点一次校产,做到帐物相符。校产管理员应及时把校产输入电脑。对新添校产进行编号。
2.学校校产供应设备由总务处主任负责。各科室财产如有损坏或遗失(非自然因素损坏),均应按有关规定作出赔偿。
3.校产管理员和后勤维修员要定期对房舍、设施、器材的及时检查。如需修理的要及时向总务处主任汇报,后勤维修人员对给排水、供电、门、窗、黑板、台凳、灯肖、扩音、文印、通讯等要注意及时修理,做到急修当场办,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二天。如因维修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专用室及其相关的器材,用具等由各专用室管理员负责保管,并分别对分帐册进行登记,对器材、物品进行编号。
5.一切校舍、辅助房,由总务处及校保管员统一管理,并责成有关人员负责。
6.学校各科室设备非经总务处主任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各科室设施、用具无手续不得随意搬动,若需调整、增减均由总务主任统一安排。
7.粉笔、墨水、纸张、笔、笔记本等易耗品按学校规定,期初由各科室负责人到仓库统一领取。要提倡节约、保障使用。
8.巩固固定资产(单件价值达800元以上)已损坏或老化而不能使用者,由该设备保管员向校产保管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产保管员核实后,提交总务主任审查,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9.凡耐久品已损坏或老化而不能使用者,由设备保管员向校产保管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保管员核实后,交总务主任批准,方可作报废处理。
10.报废申请一旦批准后,须交校产保管员存档,校产保管必须立即在帐户上作报废处理。
11.凡报废设备、物品必须交总务处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能擅自处理。清洁、避免霉烂损坏,防止积压,杜绝浪费。及时处理废品。
12.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校产管理员和专用室管理员、后勤维修人员对易燃、易泄、有毒、腐蚀性强的物品要经常检查,确保万无一失。重要实验室、专用室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四十七条【捐赠与使用】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1.学校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财务方面的文件,严格财经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按规定及时、认真记好各类凭证,务必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对上级布置的各类财务报表要及时报送。
3.正确及时做好结帐,报帐工作,结帐时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4.现金和支票必须存入保险箱,支票和印签必须分人保管,空白支票不得预告盖章;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种类收费必须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并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6.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符合规定,并有校长、审批人、经办人三人签字。
7.学校各种物品的采购及仪器设备的添置,一律由后勤处统一办理,平时各部门需购买物品,须填写“申请购单”,由校长审批后执行,不得“先斩后奏”。
8.财务人员应坚持勤俭办校方针,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做到精打细算。
第四十九条【规范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十条【家长委员会】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家校共育】 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校外实践教育】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外部监督】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内部监督】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终止情形】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注销与清算】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剩余资产处理】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章程生效】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 奉贤区 教育局党政办公室(法制办)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章程修订】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 校长室 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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